干细胞制剂质检项目(《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试行)》)
- 作者: 刘司纯
- 来源: 投稿
- 2024-12-11
1、干细胞制剂质检项目
干细胞制剂质检项目
细胞表型和纯度评估
流式细胞术分析特定的细胞表面标志物,例如 CD34、CD45、CD133、HLADR
克隆形成单元 (CFU) 分析,以评估干细胞的增殖潜能
细胞活力和存活评估
7AAD 或 PI 染色,通过流式细胞术评估细胞活力
LDH 释放分析,以评估细胞膜完整性
无菌性和微生物检测
无菌性检测,包括细菌、真菌和支原体的检测
革兰氏染色和培养
PCR 或测序,用于检测特定微生物
遗传稳定性评估
染色体核型分析,以评估染色体异常和不稳定性
微阵列比较基因组杂交 (aCGH),以检测基因拷贝数变化和突变
功能评估分化潜能分析,例如向成骨细胞或脂肪细胞的分化
增殖和迁移能力评估
安全性和免疫原性评估
致瘤性检测,例如体外和体内模型
免疫原性评估,例如淋巴细胞增殖试验
工艺相关参数和稳定性
细胞计数和培养特性评估
培养基组成和培养条件的优化
稳定性研究,以评估干细胞制剂在储存和运输期间的稳定性
其他基因表达分析,以了解干细胞的分子特征
细胞毒性评估,以确保干细胞制剂的安全性
质控释放标准的制定和验证
标准操作程序 (SOP) 的制定和实施
2、《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试行)》
《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干细胞制剂的质量控制和临床前研究,保障干细胞制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用于临床应用的人类干细胞制剂的质量控制和临床前研究。
第二章 产品特征和鉴别
第三条 产品特征
干细胞制剂应具有以下特征:
具有自我更新能力
具有多向分化潜能
体外培养后仍保留其表型和功能特性
第四条 鉴别方法
应采用多维方法对干细胞制剂进行鉴别,包括:
表面标记分析
分化潜能评估
特异基因表达分析
第三章 质量控制
第五条 无菌检查
干细胞制剂应符合无菌要求,进行细菌、真菌和支原体的检测。
第六条 病毒检查
干细胞制剂应进行病毒检测,包括血源性病毒(HIV、HBV、HCV)和潜在致癌病毒。
第七条 遗传稳定性检查
对于转基因干细胞制剂,应进行遗传稳定性检查,包括外源基因整合位点、拷贝数和表达水平评估。
第八条 细胞活力和繁殖能力检查
应评估干细胞制剂的细胞活力和繁殖能力,包括染色排除法、流式细胞术和细胞计数。
第九条 分化潜能评估
应评估干细胞制剂的分化潜能,验证其能够分化为特定细胞类型。
第四章 临床前研究
第十条 动物模型选择
临床前研究应使用与目标临床适应症相匹配的动物模型。
第十一条 剂量确定
应通过动物模型确定干细胞制剂的安全性和有效剂量范围。
第十二条 功效评价
应评估干细胞制剂在动物模型中的治疗效果,包括改善症状、减少病理损伤和提高存活率。
第十三条 安全性评价
应评估干细胞制剂在动物模型中的安全性,包括局部和全身反应、肿瘤形成和生殖毒性。
第十四条 免疫原性和致瘤性评价
应评估干细胞制剂的免疫原性和致瘤性,包括异种移植和同种移植实验。
第十五条 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动力学研究
应研究干细胞制剂在动物模型中的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动力学特性,了解其体内分布、清除和作用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指导原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合格证书有哪2家
截至2023年1月,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颁发干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合格证书的机构有以下2家:
1.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2.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4、干细胞制剂制备与质检行业标准(试行)
干细胞制剂制备与质检行业标准(试行)
章节 1 总则
1.1 目的
制定本标准是为了规范干细胞制剂的制备和质检,确保干细胞制剂的质量和安全。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干细胞制剂制备和质检活动的机构。
章节 2 定义
2.1 干细胞制剂
指通过特定技术从活体或组织中分离、纯化或培养,具有自我更新和多向分化潜能的细胞。
2.2 制备
指干细胞制剂的获取、分离、纯化、培养和保存等工艺。
2.3 质检
指对干细胞制剂的特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的检测和评价。
章节 3 制备
3.1 细胞来源
细胞来源应明确,可追溯。
3.2 分离和纯化
3.2.1 应采用适当的技术分离和纯化干细胞。
3.2.2 分离和纯化流程应标准化,并经过验证。
3.3 培养
3.3.1 应使用无血清培养基或血清替代培养基培养干细胞。
3.3.2 培养条件应优化,并经过验证。
3.4 保存
3.4.1 干细胞制剂应按规定的条件保存。
3.4.2 保存方法应经过验证,并确保干细胞制剂的活力和功能。
章节 4 质检
4.1 细胞特性
4.1.1 应检测干细胞制剂的形态学、免疫表型、克隆形成能力和分化潜能。
4.2 安全性
4.2.1 应检测干细胞制剂的无菌性、支原体污染和肿瘤形成性。
4.2.2 应评估干细胞制剂的毒理性。
4.3 有效性
4.3.1 应根据干细胞制剂的预期用途,建立合适的有效性评价方法。
4.3.2 应验证评价方法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4.4 质检频率
应根据干细胞制剂的类型、生产工艺和保存条件,确定适当的质检频率。
章节 5 质量控制
5.1 质量管理体系
应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干细胞制剂的质量和安全。
5.2 设备和设施
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满足干细胞制剂制备和质检的需要。
5.3 人员培训
参与干细胞制剂制备和质检的人员应接受适当的培训和考核。
5.4 文件管理
应建立文件管理体系,保存干细胞制剂制备和质检的记录。
章节 6 附则
6.1 本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6.2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